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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陕西省质量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中文:陕西省质量技术协会
英文:Shaanxi Provincial Quality and Teconology Association
    第二条 陕西省质量技术协会是全省致力于质量技术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及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群众性科学技术团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团结全省广大质量技术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政府有关质量技术方针、政策,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全省质量技术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为陕西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为:西安市东新街25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认真宣传国家的质量方针、政策、法规,包括《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等;
   (二)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搞好陕西省质量技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采用多种形式,普及全面质量技术知识,开办多种类型的培训班,培训质量技术人才;
   (四)总结质量技术先进经验,开展质量技术学术研究,组织撰写、发表学术论文,传播质量技术先进的理论方法,传递国内外质量发展动态和趋势,探索适合陕西省情况的质量技术道路;
(五)充分发挥协会人才优势,组织各方面力量为企业、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产品质量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引导企、事业单位走质量技术效益型发展道路。在实施名牌发展战略中,帮助企业做好创名牌和健全质量激励制度的相关工作以及行政委托的其他任务;
(七)承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等有关标准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工作,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相应体系,开展质量体系审核、咨询、培训服务;
    (八)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开展群众性质量技术活动,做好在质量技术活动中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工作;
    (九)组织开展社会及用户质量监督活动,建立“用户满意度”评价体系,开展用户评价活动,评价、传递用户信息、反映用户要求,维护用户正当权益。交流为用户服务经验,组织评选用户满意产品、服务及企业;
   (十)组织开展工业旅游工作,开展省际、国际间质量技术方面的友好交往、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编辑、出版质量管理书刊、资料、简讯;
(十一) 承担品牌推广活动,加强品牌建设、培育优质品牌,通过品牌宣传进一步提高陕西品牌的知名度。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委托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的章程,重视质量技术工作,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取得成效的企、事业单位和部门,自愿申请,经本协会秘书处审定,由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即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热心质量技术管理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本协会秘书处审定,由秘书长批准,即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1、质量技术管理科学有一定研究成果者;
    2、多年从事质量技术管理工作,具有一定实际经验者;
    3、在提高产品质量方面做出显著贡献者;
    4、热心于质量技术工作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新闻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专业人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讲座、参观学习、取得资料、交流考察等有关活动;
    (三)优先参加本协会的各类评选先进活动并获得本协会组织的质量技术服务;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会员有自愿入会、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主动与本协会联系,提供有关质量技术工作情况。单位会员每年年底向本协会书面报告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十一条 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或触犯刑律的会员,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报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制订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为协会的执行机构,秘书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会长以及秘书处各部(室)、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各部(室)、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组织离任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陕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陕西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陕西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陕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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